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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负债9亿应收账款4亿 违规排污两遭处罚
2022-04-30 17:32:43       来源:乐鱼官网

  近日,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士康”)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公司拟于深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3601.3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14.11亿元,用于年产120万平方米高精密印制电路板建设、年产80万平方米汽车电子印制电路板建设、研发中心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据了解,奥士康本次IPO保荐人为国信证券。

  报告期内,奥士康应收账款持续不断的增加。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2.46亿元、3.40亿元、4.39亿元和4.39亿元,占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26.75%、28.71%、29.02%和24.63%,占据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39%、32.23%、33.49%和57.46%。

  奥士康负债总额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负债总额分别为5.49亿元、5.7亿元、7.52亿元、9.46亿元。同期,奥士康资产总额9.18亿元、11.85亿元、15.15亿元、17.83亿元。

  此外,奥士康子公司惠州奥士康曾受到两项环保行政处罚和一项质监行政处罚,共计被罚款8.5万元。

  奥士康负债总额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负债总额分别为5.49亿元、5.7亿元、7.52亿元、9.46亿元。同期,奥士康资产总额9.18亿元、11.85亿元、15.15亿元、17.83亿元。

  2016年末、2017年6月末负债总额的增长主要在于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0万元、4,212.79万元、1.3亿元和1.58亿元,2016年末短期借款较2015年末增加8,737.21万元。

  奥士康主要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PCB硬板,产品层数以双面板和多层板为主,产品应用领域由最初的以消费类电子为主发展至目前的计算机、消费电子、通讯设备、汽车电子、工控设备以及医疗电子等领域。

  报告期内,奥士康应收账款不断增加。2014年至2017年1-6月,奥士康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2.46亿元、3.40亿元、4.39亿元和4.3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75%、28.71%、29.02%和24.63%,占营收比例分别为27.39%、32.23%、33.49%和57.46%。

  奥士康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分别为4.87、3.6、3.37、1.74,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为4、3.7、3.54、1.74。

  公司表示,公司经营规模的迅速增加直接引发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资产的大幅度的增加,对流动资金形成较大的占用。在公司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运用资金的需求将随义务规模的提升而相应增加,但公司依靠自身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运用资金将不足以满足新增业务的需求,为进一步开拓市场,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的需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客户结构的调整,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呈现较明显的下降趋势。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的客户结构逐步转向大型、知名的企业,由于该等客户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在营业收入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流动资金的占用规模也在不断上升。

  2014-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由4.87次下降至3.37次,存货周转率由7.65次下降至6.13次。未来随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的逐步扩大及客户结构的进一步调整,资产周转能力存在持续下降的可能,从而提升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PCB行业是一个高度分散的行业,市场存在众多的参与者,不存在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情况,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况。公司与其他跨国的大型PCB制造厂商相比,公司的规模较小,为在行业内保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吸引更加多的优秀人才,公司需要补充充足的流动资金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以应对未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据中国网报道,奥士康在报告期内共进行了4次分红,分配金额分别为6500万元、5700万元、5000万元、和4213.52万元。另外,报告期各期,奥士康子公司现金分红的金额分别为:11,800万元、7,123.98万元、3,750万元和0万元,也就是说,奥士康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合计分红金额为4.41亿元。

  奥士康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排放物和噪音,特别是PCB生产中包含的电镀工序,环保要求比较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污染环境。

  奥士康子公司惠州奥士康曾受到两项环保行政处罚和一项质监行政处罚,共计被罚款8.5万元。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环罚字[2014]152号),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6月16日对惠州奥士康的监测采样,检测结果(惠阳环测常字[2014]X42号)表明惠州奥士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废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口氨氮超标1.15倍、总氮超标5.23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限期改正、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严格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环罚字[2014]153号),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8月14日对惠州奥士康的监测采样,检测结果(惠阳环测常字[2014]X53号)表明惠州奥士康“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废水未能稳定达标,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0.73倍、氨氮超标1.31倍、总氮超标2.9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限期改正、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严格按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确保全面达标排放。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质监罚字[2014]64号),2014年5月7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惠州奥士康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惠州奥士康正在使用一台锅炉(型号:YS(G)W-1400SZ,出厂编号:11-1400-05,额定出力1.40MW,额定压力0.29MPa,投入使用日期:2012年4月28日),该台锅炉于2014年4月2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检验测试结构为“停止运行”,惠州奥士康仍接着使用该台锅炉,上述行为属于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因惠州奥士康已于2014年4月25日将该锅炉的安全阀和压力表送至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校验,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惠州奥士康停止使用该台锅炉,向经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对惠州奥士康处以3.50万元罚款。

  (一)益阳奥士康(原告)于2012年12月到2013年5月供给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博尚电子”)线日经被告确认,总欠货款为2,865,779.88元,并承诺2013年7月至12月分期付清,之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至2015年8月12日,仍欠265,219.97元未付。后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均遭无理拒付诉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65,219.97元,并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3,284.10元,计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年8月12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尚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益阳奥士康货款265,219.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益阳奥士康其他诉讼请求。浙江博尚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3日,上诉人浙江博尚申请撤回上诉。同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浙金商终字第21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浙江博尚撤回上诉。判决后,由于博尚电子未履行上述判决,奥士康已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对博尚电子强制执行,2016年3月14日,奥士康收到博尚电子5万元货款。2017年1月2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070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再一次申请执行。2017年2月8日,奥士康收到浙江博尚217,807元货款及奥士康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7年2月9日,奥士康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对(2016)浙0702执142号案件结案。

  (二)2014年6月,奥士康(原告)通过招标方式成为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上海大亚”)供应商,双方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中标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奥士康于2014年6月9日向上海大亚汇款10万元。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7月,双方陆续签订采购订单,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线月的对账单反映上述期间上海大亚共计应付货款754,497.05元,上述对账结果奥士康均向上海大亚发送了电子邮件并开具了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后奥士康因上海大亚未付上述货款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招标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二、被告支付货款754,497.05元及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581.49元,并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21,611.75元;四、被告承担公证费3,576元及诉讼费。2016年5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沪0110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奥士康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士康欠款人民币754,497.05元;三、被告上海大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士康公证费损失人民币3,576元;四、原告奥士康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海大亚尚未履行上述判决,奥士康已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对上海大亚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上海大亚名下暂无车辆、房屋等可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已被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置,奥士康对此无异议,表示可延期执行,因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沪0110执3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5日,上海大亚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士康已经进行债权申报。

  (三)奥士康(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6月28日向长沙常宇彩钢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常宇彩钢”)发出了2份采购订单,采购玻镁板,但奥士康在安装使用被告供应的玻镁板过程中出现大面积生锈、腐蚀等现象,导致没办法使用,后原告对此与被告沟通,并通过律师催告函催促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作退货处理,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绝。2017年1月7日,奥士康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348,6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2,01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4,580.00元。2017年1月14日,发行人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常宇彩钢的银行账号,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愿以发行人公司财产作为担保。2017年1月19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湘0902民初9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2017年3月10日,发行人与常宇彩钢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常宇彩钢退还发行人全部货款348,600元,赔偿发行人各项损失110,000元;常宇彩钢将已供货至发行人处未安装的玻镁板于2017年3月28日前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常宇彩钢承担,已安装和已损耗的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收到常宇彩钢全部货款和赔偿款且常宇彩钢搬走全部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到资阳法院办理本案的撤诉和财产保全解冻手续。截止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常宇彩钢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和赔偿款。2017年4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02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奥士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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