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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22-04-30 17:32:43       来源:乐鱼官网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没办法避免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没办法避免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告和设计规划图;(二)涉及无线电系统的,应当提供电磁兼容分析报告;(三)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四)其他相关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申请人准备好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台站所属的市级气象局正式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申请。

  市级气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受理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市级气象局初审,对满足条件、符合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含补正后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山东省气象局审批;经市级气象局初审,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存在问题,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签署“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报省气象局审批。

  对市级气象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

  地址: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准备好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台站所属的市级气象局提出申请。市级气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受理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按照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自备,也可登录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申请人可按照空白表格(或示例样表)自备,也可登录中国气象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示例样表).JPG;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示例样表).JPG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示例样表).jpg;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示例样表).jpg

  问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也需要申请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1号窗口

  投诉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12号山东省气象局减灾楼314室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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